保险法存在的法律问题
银行强制办理按揭的客户购买保险一般不合法。
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为防止被保险人在一次损失中获得双重或者多重补偿,《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可以破产或者倒闭,保险公司只要得到国家允许,就可以破产。
针对这一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解释二
1、以下为对该条款理解:根据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格式条款,义务内容为说明;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义务内容是提示及明确说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有哪些?
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其主要修改内容为: 关于立法目的 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丁云生:首先新《保险法》重点地解释了不可抗辩条款,并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细化理赔程序和时限是为了给消费者带来真正的实惠,且新《保险法》对保险费率并没有影响。
不管是投保还是理赔都好了很多啊。保监会真会为客户着想啊。平安现在也是啊:现在都是为客户寻找理赔的理由而不是以前客户说的找借口不理赔了。毕竟真的保险也是靠理赔打免费广告啊。
搭配的医疗、意外等附加险在国庆后续期时,条款会根据新的保险法做调整,因此对投保人也是有利的。只有重疾险可以考虑在国庆后购买,这方面的调整比较大,但重疾险的保费增长也是最多的。不过现在说什么也都晚了。
正方 新保险法的执行不会增加风险,因为新法更加规范了保险人的展业要求,对代理人的素质,对保险人进行产品说明的义务等更加明晰,降低了投保人对保险的不理解。大大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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