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法典60题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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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案】:A、B、C 选项D: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答案】:B、C、D 选项 BD,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保证人;选项 C,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什么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权益的认定是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享有共同管理,同时也共有的权利,对于此权利是不能以放弃而不履行自己义务,一般建筑区划内的绿地,还有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有四个部分,分为以下: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法律分析: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2、(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4、而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不可能享有业主所享有的各类决定权。
建筑物区划内,哪些财产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六)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民法典规定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法律分析: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2、业主的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3、法律主观: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业主共有的有哪些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有四个部分,分为以下: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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