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票,但实际出票人绝大多数非平台本身,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消费者与航空公司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当航空公司调整航班,消费者知晓所购机票对应的航班信息调整的时间会相对滞后。”封瑜说,如果乘客认为“货不对板”但平台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向航空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机票的退改签规则会因购票时间、渠道、舱位等不同而有较大差异,有的规则是按退改签时间列举手续费扣除金额,有的规则是按退改签时间列举退款金额,有的会单独就税费退款金额进行说明。法官提示,不论是通过官方自助购票、官方人工购票还是代理平台购票,对于复杂的退改签规则,旅客尽量在付款前与对方进行确认。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将“票面全退”理解为“款项全退”系其误解,APP“退改签规则”并不存在标注不清、混淆等情形,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预订机票时,消费者首先关注的是价格和时间,对退改签规则缺乏足够的重视。”北京四中院法官介绍,机票价格由票面价格、其他税费组成,退改签规则中标注的“票面全退”不能理解为“款项全退”,其中税费如何退款还需要依据退改签规则执行。
蓝色导航网址当下,航空出行是不少人出游的选择,航班取消、变更机型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很多时候,航空公司、订票平台在提供订票服务时存在一定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诉讼维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一次,王先生在某公司经营的旅行APP上购买了两张公务舱机票,购票页面显示此趟航班的执飞飞机为空客A330(大)。但在登机后王先生发现,执飞飞机为A321中型客机,该机型的公务舱与空客A330(大)机型的公务舱在服务、立体空间以及座椅质量上都存在明显差别,且两款客机的票价也相差较大。
王先生认为,涉案旅行APP在售票页面标识的飞机型号与实际执飞飞机型号不符,诱导消费者以远高于小飞机的票价购买大飞机的公务舱座位,构成了欺诈,便将该公司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介绍,该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非出票代理方或承运航空公司,无权调整机型变动,航空公司变更机型也没有通知该公司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事先明知机型变更或机型有误却故意隐瞒,因此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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